江南时报讯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
邓某与季某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时,海安法院执行局干警和法庭干警共同向季某释明《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中的内容,敦促其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提醒若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充分,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努力推动“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6月30日,邓某如约收到季某的108万元调解款项。
今年以来,海安法院积极开展执源治理,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建设,通过教育引导、强制威慑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及时兑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送达材料中增加《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是该院探索执源治理的新实践。同时,为加强企业信用机制正向激励,引导企业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海安法院会依据申请提供《履行义务证明书》,最大限度为企业经营发展扫除信用障碍,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名”。
通讯员 郭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