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四区落户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2021-04-19 2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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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调整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落户政策,南京市公安局研究制定《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四区落户暂行办法》),该办法于4月19日起正式实施。

  南京市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四区落户政策调整,是南京探索放宽郊区落户限制的有益探索,为疏解老城功能、完善新城新区功能,逐步降低老城人口密度,提升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提供政策支撑。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

  (二)正在南京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累计认可。

  据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落户,提交申请当月需在南京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并且需达到连续缴纳六个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简单来说,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应在南京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如之前五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省内其他设区市缴纳的,可视同在南京缴纳,累积计算。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在南京市缴纳社保的,可在人社部门网站(网站地址:https://m.mynj.cn:11097/commlogin/,登录后在“征缴与权益记录”-“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中打印)、自助机或“我的南京”App上,打印《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曾在省内其他设区市缴纳社保的,可至社保缴纳地人社部门或在当地社保App上打印社保缴纳证明。目前,省人社厅正在开展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此项工作完成后,全省范围内人社部门将开具统一的社保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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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南京市;缴纳;落户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