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警示作用,强化执法监督与规范化水平,苏州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了3起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成效,现予转载,供参考。
【案例一】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苏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太仓市浮桥镇某鱼塘内有车辆擅自倾倒跨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苏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苏EB7XXX、苏EXH2XX、苏EGF8XX的重型自卸车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从沙溪镇邵溪路某建筑工地到浮桥镇某鱼塘并实施倾倒。
苏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昆山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昆山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在昆山市码头路某码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沪EA9XXX的自卸式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现场未见相关处置证明,执法人员立即查扣车辆并进行调查。经查,车辆装载的建筑垃圾为昆山开发区某建筑工程部在澄湖路某厂房进行拆除工程时产生,交由车牌号为沪EA9XXX(属于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自卸式货车清运至昆山某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昆山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输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吴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韩某等人跨省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吴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吴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线索,吴江区长湖申线平望大桥以东300米运河南堤岸地块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韩某等6人组织戈江xx货船、豫信货xx货船、中港工程xx水挖机于2024年12月2日至3日凌晨未经批准擅自从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一码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到吴江区盛泽镇黄家溪村(23)五景村运河边空地并实施倾倒。
韩某等6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吴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韩某等6人分别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吴江区公安机关对韩某等6人分别处以五至十三日的行政拘留。
(来源:苏州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