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2021-07-22 21:16: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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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记者 尹丹丹)2013年以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审涉及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335件,其中一审纠纷284件,主要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权属纠纷。多年来,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推动种业自主创新作出贡献。

不断加强保护力度

  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构建立体保护模式,通过适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同时构成多种侵权行为的,加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全国率先提出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对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如在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考虑到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方式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的情况,参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损失额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侵权人承担225万元的赔偿数额,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有效降低维权难度

  通过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负担等方式有效降低维权难度。如在个案中明确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时,即在被告销售的被诉种子名称与受保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时,被告在诉讼中再以其未使用、未销售授权种子的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的是商品粮等理由抗辩的,其应当负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通过判决明确已通过DNA方法进行鉴定确定了涉案被诉种子与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相同时,其无正当理由又申请采用大田种植等方法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上述规则,均体现了降低权利人维权负担,及时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价值导向。

着力推进成果应用

  省法院注重通过涉种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积极推动农业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粮种生产和销售。如在某案中,种子的父本、母本为不同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分别拥有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权规则处理,任何一方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对方的父本或母本,从而导致不能使用父本、母本配种生产、销售经过杂交水稻重大科研完成,品种性状优良,受到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广大种植农户普遍欢迎的9优418中粳杂交水稻,不仅有损当事人各方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不利于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

  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省法院参照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规定,创造性地在国内首次判决强制双方交叉许可,既有效促进优良杂交水稻推广生产,又充分保障农业科技成果共享。本案获评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成为裁判同类案件的全国性示范。

持续加强研究探索

  多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和裁判思路、规则的实践探索。

  2010年,省法院专门针对植物新品种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研,并向社会提出对策建议。江苏法院多篇涉及植物新品种的裁判文书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其中1篇还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次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30件典型案例采用。关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追偿、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与后果处理、举证责任的转移等相关裁判思路和多项审判经验被司法解释吸收或直接采用。

标签:法院;侵权;侵权行为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