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12-09 17:18: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杨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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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家住河南省尉氏县大马乡李家村的李某某经过工友马某某介绍到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承包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九里街道拾东村燃气管道改造工程工地工作。2019年8月4日早上7点左右,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随后被工友送往徐州市矿山医院住院治疗,一直昏迷不醒,李某某亲属得知后从河南老家赶往徐州照料。高额的医疗费用让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李某某的亲属向公司索赔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11月4日李某某之子李某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1月1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以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维权之路陷入困境。

  2019年11月29日李某某之妻马某某向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审查确认李某某系来徐务工农民工,援助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遂通知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指派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当即指派马南南律师作为本案承办人为其提供援助。经接谈马某某,承办人了解到目前李某某处于昏迷状态,仅有工作牌、工作服、微信照片截图等证据,而且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中止,本案可能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申请工伤认定,鉴定工伤等级和护理依赖等,如用人单位仍不予以赔偿可能还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案情复杂,有可能陷入长期诉讼的困局。承办人将本案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告知受援人。

  在诉讼之前,承办人先是在李某某之子李某的协助下陆续取得了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调取工伤认定期间取得的李某某工友胡某某、史某某、陶某某等人证言证据,又通过徐州市急救医疗中心矿山医院分站获取救护车调度登记表,用以证明李某某与胡某某、史某某、陶某某等人均是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在拾东村管道安装工地在梯子上拧螺丝时摔伤,并在陶某某与胡某某帮助下通过120急救送至矿山医院抢救的事实。本案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基于以上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以确认李某某与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2月25日,承办人与李某某之子李某一起前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9年12月26日,受援人李某某之妻马某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马南南律师继续代理本案诉讼程序。

  2019年12月28日,承办人起草民事诉状并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旨在确认劳动关系,以便顺利进行工伤认定。在诉讼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被告有调解意向,遂多次与被告沟通调解意见,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某自愿放弃对李某某的工伤认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二、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支付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受伤前的全部工资合计1758671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之前支付208671元,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7月31日之前支付145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略)内;三、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若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收未支付款项10%的违约金;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件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缴纳)。目前本案所有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经回访,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承办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受援人纾困解难为己任,不畏案情复杂,程序繁琐,积极与受援人亲属沟通,多方收集证据证明受援人与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应当予以认定工伤的事实,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劝说、引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并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力促案件调解结案,为受援人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时间,挽回了1758671元的重大经济损失。目前本案所有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圆满化解了双方纠纷,取得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显著效果。鉴于本案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机构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真情与正义”法援案件•徐州项目资助条件,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将对其进行重点资助。(杨冬冬)

标签:简介;案情复杂;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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