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索房山重水复疑无路 三度法援真情赢得正义归
——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12-09 17:16: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杨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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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低保户受援人王某某1997年和前夫周某某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房屋五间,楼上两间归王某某所有,楼下三间归其子和其前夫周某某共同所有。2004年、2009年周某某采用隐瞒房屋已经分割的手段向土地、房产部门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5间房屋均登记在周某某一人名下。后因周某某从许某处借高利贷,高利贷到期无力归还, 2009年6月24日,周某某与许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该房屋以出售的方式抵给许某,同年8月28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许某名下,许某成为合法产权人。

  许某不同意受援人王某某居住,导致母子二人无家可归,为此王某某走上了维权之路,从2009年到2015年期间不断到政府机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上访,并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由于种种原因,问题均未解决,王某某怨愤难解,四处求告,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该案被徐州电视台《第一百姓》栏目所跟踪报道、关注,2012年泉山法院行政案件庭审时各办事处组织干部、市民旁听,此案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

  2015年12月初,身心疲惫的王某某怀着一线希望向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倾诉了自己多年来的冤屈和维权经历,法律援助中心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敏言律师事务所组织精干力量全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随即成立了维权律师团队,梁敏主任亲自负责,指定该所房产土地专业律师张同庆具体开展法律援助代理工作。本案历时时间长,房屋坐落在市郊,产权性质模糊,且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案情比较复杂。收到案件后,维权团队立即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果断决定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办律师准备充分,有理有据地还原案件事实,据理力争,阐述双方所签《房地产买卖契约》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许某取得该房屋产权不符合《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规定,最终泉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观点,一审判决被告许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被告许某将涉案房屋楼上二间返还受援人王某某,将涉案房屋楼下三间返还给其子及周某某。一审胜诉后,许某上诉,并提交了涉案房款的取款银行流水等新证据,二审法院并未采纳律师的观点,认为许某所得房产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案件败诉。援助律师并没有气馁,一边安慰心情低落近乎绝望的受援人,一边重新整理辩护思路,2017年3月13日,受援人第三次办理法律援助立案手续,随后提起再审申请,徐州市中级法院多次组织庭审,援助律师从许某取款的时间、取款数额、取款次数、是先付款还是先签《房屋买卖契约》等细节问题上与之前的一贯陈述存在很多冲突、无法对应,许某应对其不实陈述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法官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观点,2019年12月3日,作出再审判决,最终认定许某取得该房屋产权不符合《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判定许某归还王某某及其子的房产。2020年春节前,受援人王某某终于收回房屋并入住。

  【案件点评】

  1、案件具有典型性。案件标的房屋坐落在市郊,农村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不规范,大部分登记在男方名下,通常也疏于审核是否离婚,是否对财产进行分割或者约定,导致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严重侵害。

  2、案件具有复杂性,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维权之路艰辛。房屋确权分割、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无效等民行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案中案交叉存在。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也导致先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争议不休,民事诉讼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确需律师专业敬业,精准判断,调查走访,坚持不懈的努力付出。

  3、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突出。一方面,承办律师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作用,三度法援,锲而不舍,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受援人不是房屋交易的当事人,举证困难,但是经过律师细致调查取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抓住案件细节,庭审中沉着应对,论证有理有据,最终说服法官合理认定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受援人王某某无家可归,不断上访,造成不稳定因素,加之该案经媒体报道,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通过法律援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支持了王某某的诉求,使其最终有家可归,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方面的重大作用。(杨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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