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精神病人杜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12-09 17:12: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杨冬冬  
1
听新闻

   【案情简介】

  杜某,女,系精神残疾人。2013年,杜某经人介绍与朱某相识并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期间,杜某诞下一女,取名为文文,其与男友家人就非婚生子女文文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矛盾。在社区人员指引下,杜某的父亲前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审查了申请,认为属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事项范围,且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同时,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到,杜某家庭情况极其特殊,杜某父亲是视力一级残疾、母亲智力残疾、弟弟智力残疾、其与朱某所生的女儿文文智力二级残疾。其男友朱某身体多重二级残疾,朱某哥哥是智力二级残疾,目前系朱某的母亲担任文文的监护人。像这种双方家庭成员都是残疾人的情况,法援中心还是第一次遇到。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中心指派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张春梅承办此案。

  承办人实地走访后了解到,杜某在与朱某同居期间经常遭其殴打,加上两人性格严重不合,根本无法共同生活,杜某带着女儿文文回了娘家,男方朱某从此对杜某和文文娘俩不闻不问。因男女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智力残疾,孩子抚养权归属谁更合适,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因杜某坚持女儿文文的抚养权归自己一方所有,根据杜某诉求,承办人对男女双方家庭情况进行情况比对,孩子母亲杜某虽有精神残疾,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日常家务都能操持,对女儿文文十分疼爱。男方朱某身体多重残疾,自顾不暇,根本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就残疾轻重程度而言,孩子归母亲抚养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考虑法院诉讼需要一定的时间,为减少诉累,承办人决定先去男方家里沟通协商。承办人到朱某家中说明来意后,朱某家人对承办人十分排斥,认为这是自己的家事,不需要外人插手,不想深入交谈,更不同意文文的抚养权归母亲一方。

  因男方家庭拒绝协商谈判,2019年7月18日,承办人将该案诉至法院。朱某家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意识到要理性面对孙女文文的抚养问题,虽然文文智力残疾,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但孩子还是很可爱懂事的,给他们带来了很多欢乐,从情感上还是舍不得孩子的。接收传票当天,朱某家人就到女方家里要求将文文带回,同时向杜家道歉,称不该这么长时间对孩子不闻不问,以后一定会把文文照顾好。女方家人看到男方愿意接回孩子照顾,遂要求承办人代为向法院申请撤诉。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十几天后杜某父亲又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原来,朱某接走文文后,没几天就因无力照顾将女儿送回杜家。承办人听了杜某父亲陈述后,建议还是通过法院判决来合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2019年9月16日,承办人再次将该案诉至法院,并向承办法官介绍双方家庭的特殊情况,提出受援人杜某虽有残疾,但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照顾女儿的家务能力。11月4日,法院通知双方庭前调解。调解不成,法庭开庭审理,对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进行评估比对,男方身体多重二级残疾,肢体不协调;女方系智力三级残疾,肢体协调,可以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能对女儿文文给予适当照顾,且文文外公愿意并有能力协助女儿杜某照顾外孙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孩子父亲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男方服判,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精神病人的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案。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对残疾人而言,只要符合结婚条件,仍有结婚的权利。

  本案男女双方均生活在残疾家庭中,自己生活尚不能自理,经济上极度艰难窘迫,未婚生养孩子后,对孩子不尽抚养责任,给原本贫瘠的家庭更添负担。虽然法律可以定分止争,然这个家庭所背负的生活负担却是长期的。通过此案也希望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爱,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杨冬冬)

   注:本案例已被司法部案例库采用

标签:简介;案情;残疾
责编:杨春源 王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