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人少事多”一直是制约基层司法所发展的难题。近年来,南京市司法局积极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改革,分别于去年和今年分两批开展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意见。同时,编印《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文件汇编》,借鉴外地经验,通过明确职责定位、规范准入条件、完善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司法所人员力量。目前,全市已有9个区建立起司法协理员制度,共有协理员132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所“人少事多”的压力,初步形成了司法协理员制度“南京样本”。
明确职责定位,让协理员“管得清”。全市首批试点地区已经出台的文件中都明确了司法协理员的概念、职责以及岗位分类。江宁区明确,协理员分为基层法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理等三大类。溧水区将协理员职责分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协助刑罚执行等五大类。第二批试点区结合实际,借鉴首批试点地区经验,对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进行分类,实行“专人专岗”“专人专职”或“一人多岗”“一人多职”,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历练,实现人员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
规范准入条件,让协理员“办得好”。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科学设置司法协理员招聘程序和准入条件。各区结合实际对司法协理员的学历、专业、年龄等提出要求,并综合考虑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能力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法律从业经历,特别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对司法所现有的辅助人员,按照自愿、依法、稳妥等原则,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择优转聘,纳入司法协理员队伍;不符合条件的,继续按原合同执行至合同期满。江宁区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且在区司法局工作满一年以上,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竞岗演讲,充分考察人选综合素质。六合区规定,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聘用。
完善管理体系,让协理员“走得远”。目前,司法所辅助人员缺乏职业上升通道,工资待遇普遍偏低,一些辅助人员将司法所当作过渡和“跳板”,缺少归属感。针对这种情况,试点区依据工作年限、岗位类别、专业水平以及考核评价等情况,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分级管理制度,规划出相对明确的职业发展前景和上升空间。江宁区开展“三级九档”管理,共设置三级,每级下设三个档,每个等级按不超过70%比例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拔,向高一等级晋升。六合区是四级,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满5年的,可晋升一级。同时,根据分级管理情况建立对应的薪酬待遇增长机制和等级晋升机制,增强职业认同和岗位吸引力。溧水区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协理员享受事业编制工资待遇制度,对连续考核优秀的协理员提供“小中层”晋升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增长奖励,激发和调动司法协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建立保障机制,让协理员“留得住”。职业保障是深化试点工作的关键。试点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协调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争取将司法协理员经费保障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参照当地其他政法部门辅助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司法协理员薪酬标准,建立薪资动态增长机制,推动司法协理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等政策,使司法协理员能留得住、干得好。高淳区按照有关规定为司法协理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保障基本待遇。规定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要求所在街(镇)为其提供正常的办公条件,在聘用期间因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以及生育社会保险,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