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供应商转让债权的情况十分常见。债权转让不仅涉及交易双方的权益,还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若操作不当,极易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因此,掌握债权转让的核心法律要点,是企业规避风险、保障经营稳定的重要前提。
一、明确三类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中,“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需重点关注,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二是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继承关系中继承人享有的债权、扶养关系中受扶养人享有的债权)。此类债权因与特定主体的人身或信任关系紧密绑定,转让后会导致权利义务的本质变更,故法律明确禁止转让。
二、把握债权转让的核心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包含两个关键要点,企业在实际对接中需特别注意:
1.“通知”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核心前提:实践中,若供应商(原债权人)将对企业(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但未以书面、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通知企业,则该转让行为对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仍可向原供应商履行付款义务,且无需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若已依法通知,则企业需向第三方履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双重付款的风险。
2.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与“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不同,债权转让仅需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无需经过债务人(企业)的同意。企业不能以“未同意转让”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义务,仅能针对原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提出抗辩。
三、厘清债权转让中履行费用的负担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此处的“履行费用”,主要指因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企业)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额外增加的成本,例如:因付款对象变更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因需向第三方提供额外债权证明材料产生的打印/邮寄费、因需调整内部财务流程产生的人工成本等。根据法律规定,此类额外增加的费用无需企业自行承担,而应由原债权人(供应商)承担——企业可在履行义务前与原债权人或受让人明确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后续产生费用纠纷。
债权转让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民事行为,但其涉及的法律边界清晰、法律后果明确。企业在对接供应商债权转让事宜时,需重点围绕“债权是否可转让”“是否已依法通知”“额外费用如何承担”三个核心要点,结合《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做好风险防控:一方面,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需核查债权性质、通知形式的合法性,避免因“无效转让”导致损失;另一方面,若涉及额外履行费用,需及时与相关方明确负担主体,留存好沟通证据。只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规范操作流程,才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与合规性。(通讯员: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轨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欧阳百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