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30条举措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2020-12-27 19:4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钱海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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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12月25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实施意见》分列为八个部分,共有30项具体内容,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对近年来社会救助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建立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主动发现困难群众

  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戚锡生介绍,围绕统筹救助资源,我省《实施意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在制度体系上,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对救助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划分为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急难对象等不同圈层。根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实际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

  在救助主体上,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政社互动互补形成合力。

  在发展方向上,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救助服务均等化。

  在管理体制上,强化“党建+社会救助”,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在资源共享上,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施意见》提出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强化多主体、多层面、多渠道的主动发现。特别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监测预警平台,主动发现困难群众。

扩大覆盖人群 拓展社会救助方式

  围绕增强兜底功能,我省《实施意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完善低保制度。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完善特困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经验,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等专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加强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工作。

  拓展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多元化主体提供多样化救助服务。

  《实施意见》细化了社会救助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针对学龄阶段的困难家庭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针对有就业和参与产业项目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产业项目帮扶;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救助服务更方便快捷 加强基层经办能力

  围绕提升服务能力,我省《实施意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加强基层经办能力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戚锡生介绍,深化江苏“温情社会救助”改革,全面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制定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的办法,将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钱海盈

标签:困难群众;救助体系;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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