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将房产作子女抚育费能否排除执行?
2020-11-04 20:07:00  作者: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晶晶 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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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陈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7年4月,法院对A银行诉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归还A银行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2月,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李某、陈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对双方共有的位于B市C小区4号房产(该房产于2008年登记在李某名下),陈某放弃其所有的一半产权并作为两子女的抚育费,该房产归李某所有。2020年4月,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评析

审理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涉房屋系李某所有并登记在其名下,且一半产权为两子女的抚育费,法院查封该房产侵犯了李某及其两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对案涉房产查封。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房产登记的时间在李某、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查封陈某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并无不当。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登记产权,在离婚协议中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协议分割行为发生在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之后,法院查封陈某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并无不当。关于李某主张案涉房产系两子女的抚育费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对涉案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李某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不能排除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晶晶 华佳

标签:房产;查封;法院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