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钱不想还,还故意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面对此种“净身出户,无力还款”的债务人,债权人如何维权?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于某将工程发包给黄某施工后,未能支付工程款,黄某将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于某应支付20余万元工程款。后因于某未履行债务,黄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某和妻子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人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徐某所有。两人离婚不久后,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后黄某发现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并转移房产的逃避债务行为,便将于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被告于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其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其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妻子徐某,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黄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产处分的行为。
法官提醒:生活中,不少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诉讼,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碰到这些逃债情形的,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处分行为,以维护自身债权。另外,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务必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作者:乐辉
单位: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