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凝聚民族精神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设立10周年回眸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设立已整整10年,《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已经实施了6年。侵华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是二战史上的重大惨案之一,是全人类共同的创伤记忆,无论在人类文明史上还是中华民族史上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每年12月13日国家举行公祭活动,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确定,从法律上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悼念仪式确定为一项重要的民族国家仪式。这一仪式是固定的、持续的、长期的、制度化的和可参与的,每年在固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由国家领导人主持,由特定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的筹备、展布、操演、举行,进一步强化了仪式的叙事功能,并以此实现凝聚民族精神、固化共同记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的目标。
自2014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办国家公祭仪式以来,这10年间观众参观量近8000万人次。从田野调查的结果看,有将近60%的观众,对南京大屠杀的关注源自国家公祭仪式。当然,南京作为国家公祭仪式的举办地,南京大屠杀研究已取得长足发展,成立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国家记忆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等学术机构,老中青学者在档案发掘、史料整理、学术探讨等方面作了大量努力,产生了一系列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形成了至少数套大型的文献系列丛书,并有《南京大屠杀史辞典》《见证与记录:南京大屠杀史料精选》《南京保卫战史料与研究》《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口述历史系列》等著作问世,这些成果对南京大屠杀的历史普及和社会记忆的提升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实施了6年,取得了显著成效。《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行为规范、宣传教育、法律责任、附则,共45条。《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出台前,“精日”事件频发,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男子身穿旧日本军服现身上海四行仓库、南京紫金山抗战碉堡遗址,网络主播公然调侃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精日”分子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民族底线,拿民族伤痕开玩笑,其恶劣行为引发了社会强烈愤慨和舆论高度关注。对于这种严重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不断挑衅民族底线的“精日”群体,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曾怒斥他们是“中国人的败类”。公安部门在处理这些败类时,通常只能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简单的行政拘留处罚力度是起不到震慑作用的。
《条例》出台后,严厉打击了“精日”分子、“精美”分子的嚣张气焰,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如:2019年5月,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新浪网民戴某某公开发表“南京大屠杀是假的”等反动“精日”言论,引起广大网民强烈谴责。对此,南京建邺警方迅速展开调查,5月15日,将戴某某刑拘。2019年7月,反华“精日”分子卢某因其在境内外网站上大肆散布“反华”“辱华”漫画作品,持续发表煽动“反华”“仇华”和抹黑国家形象的“精日”言论,被大连警方刑事拘留。
《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保障国家公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为国家公祭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在公祭活动期间市民的行为规范,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通过“默哀一分钟”入法,明确了市民的规定动作,即: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过去的10年,每到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10:01—10:02停滞的一分钟,已成为刻入南京城市基因的庄严时刻。凄厉的警报声响彻云霄,城市街道、市民广场、码头车站、遇难同胞丛葬地,甚至在办公室、在教室、在家里,所有人都会自觉放下手中的一切,就地为死难同胞“默哀一分钟”,整座城市庄严肃穆。随着《条例》的实施,更多的南京人和工作生活在南京的人都对“默哀一分钟”有了刻骨铭心的认知。
《条例》的实施有效保护了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记忆,防止南京大屠杀历史被歪曲和遗忘,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对诋毁、否认南京大屠杀的错误思潮和行为进行法律约束,维护历史真相和民族尊严。
《条例》的实施强化了全社会对民族创伤记忆的传承责任,不仅是南京市民,全国范围都应该有所行动。2023年12月13日,全国纪念馆共担使命、同祀国殇。北京、上海、延安、沈阳、旅顺、抚顺、哈尔滨、芷江、东莞、腾冲、武乡、盐城等地的纪念馆(博物馆)与南京同步举行悼念活动,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的无辜死难者,缅怀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缅怀同中国人民携手抗击日本侵略者而献出生命的国际战士和国际友人,表达中国人民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愿望。
不仅国内,公祭日当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海外华侨华人社团也同步举行悼念活动。国家公祭十年间,海外同步公祭从来自几个国家的十几个侨团,发展到来自70多个国家的160多个侨团社团,南京大屠杀史正被越来越多的海外华侨华人所关注。
《条例》的实施不仅在法律层面上为国家公祭活动提供了保障,还在历史文化、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于维护历史正义、凝聚民族精神、捍卫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从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到2015年10月9日“南京大屠杀档案”列入《世界记忆名录》,再到2018年12月13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从记忆到共识,从共识到行动,从“一城”到“全国”,从“全国”到“海外”,法律支撑下的仪式感,有利于更好涵养爱国主义情怀,有助于唤醒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有利于人们自觉以法之名凝聚民族精神、守护民族记忆,向着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光辉彼岸奋勇前进。
今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7周年。我们将以国之名悼念惨遭日军屠杀的30万死难同胞,缅怀为抗战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烈士和民族英雄,不为延续仇恨,只为警醒人们:牢记历史、珍爱和平,勿忘国耻、圆梦中华。
(魏云兰 作者系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史料研究部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