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博主“卖惨”带货被判三倍赔偿
2023-08-09 20:35: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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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虐待、喂食不明药物”“‘玲玲’身患重病,需要卖玉治病”……直播间中,“玲玲”的悲惨经历令网友心生怜悯。网友万某出于同情,在直播间下单购买玉器献爱心。不料,“玲玲”的故事竟是博主为引流杜撰的。近日,南京中院对这起因直播“卖惨”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短视频博主公开道歉并支付三倍赔偿。

  “卖惨”带货

  直播间上演“苦情戏”

  2021年7月,某短视频平台博主焦某在用户名“一搏《砥砺前行》”的账号上进行直播,称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大美”限制自由,请求解救,后多次直播解救“玲玲”母女的过程。解救出的“玲玲”被发现身患重病,为筹钱看病,经焦某周旋,继母“大美”同意委托焦某卖玉,所得货款用来支付医疗费用。

  在南京生活的六旬老人万某浏览到该直播间内容后,心生怜悯,在直播间内购买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累计支付5649.9元。

  后来,万某看到了一段他人转发的视频,直播间里的“玲玲”“大美”等人,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此时万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立即向某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平台随即关闭了该账号的商家经营功能。

  之后,万某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等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其发布道歉声明、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焦某辩称,万某在其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货物品质与支付的价款相符,在销售货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直播间关于“玲玲”或其他剧情的演绎,是为了活跃直播间气氛,与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编造故事博同情

  法院判定构成欺诈

  经查,2016年11月,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注册账号“yibodiantai”,用户名“一搏《砥砺前行》”。该账号曾提交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案外人王某的身份证信息,但因身份证信息与营业执照法人信息不一致,故平台审核未通过。后该账号提交了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焦某确认其使用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在事前或事后征求该公司的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焦某在直播期间从未以合理方式向观众提示,故意虚构“卖惨”故事情节,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万某因焦某的销售行为产生错误认知,基于此购买玉器,故焦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万某要求焦某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949.7元。

  焦某不服,认为自己出售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价格也不虚高,不应构成欺诈,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送司法建议

  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

  南京两级法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直播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公司应加强对下属平台及其运营方的管理,构建主播准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主动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直播巡查和管理惩戒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通畅的用户监督举报渠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反馈等,助力网络文明建设,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南京市法院速裁庭法官陈礼苋指出,直播购物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交易方式,直播间的经营者和主播在从事直播卖货的销售行为时,应当诚信经营,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焦某的“卖惨”欺诈营销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引导直播间经营者、主播以及直播平台自觉以法律和诚信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让消费者能在直播平台放心购物、理性消费,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江南时报记者 钱月明)

标签:苦情戏;清朗网络空间;网络直播行业
责编:滕方